为切实保护我市野生动物资源,推进生态文明建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》《安徽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〉办法》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的通告》(皖政秘〔2024〕116号)等,结合我市实际,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禁猎区和禁猎期
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均为禁猎区,全年禁止狩猎。
二、禁猎对象
禁止猎捕列入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》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》《安徽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》内的野生动物。禁止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。因科学研究、种群调控、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的,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,并按照规定的种类、数量、地点、工具、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。
三、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
禁止使用毒药、爆炸物、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军事武器、体育运动枪支、猎套、猎夹、捕鸟网、地弓、地枪、气枪、排铳、土枪、土铳、铁夹等工具进行猎捕,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、歼灭性围猎、捣毁巢穴、陷阱、火攻、烟熏、网捕和生物诱捕等方法猎捕,但因物种保护、科学研究确需网捕、电子诱捕等除外。
四、法律责任
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,非法猎捕、出售、购买、加工、利用、运输、寄递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,情节轻微的,依法予以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桐城市人民政府
2025年7月1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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